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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3 15:19  

渭财发〔201780

 

各县(市、区)财政局、资产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28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要求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

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限期重报,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级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渭南市财政局

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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