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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证的通知 渭财发〔2017〕82号
2017-11-23 08:37  

各县(市、区)财政局、资产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加强产权管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

 

通知》(财资﹝2016﹞28号)文件精神及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基准日

此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统一以2016年12月31日为占有产权登记基准日。

各事业单位应以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账面数在资产管理系统产权登记模块中进行申报,如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可按实际情况填报,同时出具正式纸质文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登记范围

纳入本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是:

1、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按照《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不在本次登记范围之内)。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办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办法》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5、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三、产权登记工作组织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我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四、办理流程及上报时间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根据产权登记系统操作手册完成网上申报并从系统中打印纸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作为产权登记申报的附件一并在线上报。

为做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摸底工作,各部门(单位)对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企业,包括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统计核实,在核定无误的基础上,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

(一)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依据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账面数及相关决算报表、财务资料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并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提交审核结果;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各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所属全部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根据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逐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提交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应汇总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逐级上报,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

4、各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五、上报材料要求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产权登记声明书;

3、编办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4、5两项提供统一代码证即可)

6、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

7、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

8、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等重要资产,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9、涉及对外投资的,应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10、涉及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提供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复及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12、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产权登记声明书;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审计的2016年底的企业财务报告;

6、本企业章程;

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8、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

(一)全市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强化单位产权管理意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二)《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相关产权登记资料、填报说明等可登陆渭南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wnf、gov、cn/)查询、下载,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专区”中查阅。

(三)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市级做法,组织开展辖区内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

附件:1、 产权登记的申请

2、 产权登记声明书

3、 事业单位占有登记表样表

4、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

5、 事业单位报送资料清单

渭南市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

渭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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