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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渭财发〔2017〕4号 
2017-09-15 08:40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及《渭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财政局

2017年1月6日

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一、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四、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一)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通适用程度确定。

(二)实物量标准是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三)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指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毁损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五)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八、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九、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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