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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办法  渭政办发〔2017〕111号
2017-09-15 08:48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等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依法确认的房地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置换、无偿转让、报废等。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五、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工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资产局)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偿转让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并相应取得处置收入的处置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房地产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先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转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部门申报。资产占有单位提出房地产处置申请,填写《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表),附房地产有关权证复印件、无抵押担保及无纠纷承诺、拟处置资产信息卡片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局务会或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处置原由、房地产所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原值等基本情况及部门处置意见或方案,并附所属单位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2.财政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批转意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房地产处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拟处置宗地规划条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经财政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3.政府审定。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研究审定房地产处置事宜。

4.资产评估。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须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公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公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应设保留价,保留价由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房地产评估价的原则确定。房地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市财政。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6.财政批复。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及时作出房地产处置批复,资产占有单位依据批复进行资产移交、调整账务等相关事宜,买受人(或受让人)据此在国土、住建部门办理权证过户等手续。

(二)置换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房地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置换房地产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先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转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部门申报。资产占有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置换申请,填写《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并附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双方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双方房地产有关权证复印件及无抵押担保无纠纷承诺、拟处置资产信息卡片等。经主管部门局务会或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财政部门提交房地产置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置换原由、双方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初步协商的置换方案等,并附所属单位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2.财政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批转意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房地产置换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工作,提出初步意见,经财政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3.政府审定。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研究审定房地产置换事宜。

4.收入上缴。房地产置换过程中的补偿收入、置换差价等有关收入上缴市财政。

5.财政批复。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财政部门及时作出房地产置换批复,资产占有单位依据批复实施置换事宜,并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将新置换的权证办理在财政部门名下。

(三)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房地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转移资产产权的行为。主要指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需无偿划拨的房地产或经市政府同意无偿划拨的房地产。

1.部门申报。资产占有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报审批表》,附房地产有关权证复印件、拟转让资产信息卡片及有关批文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地产无偿划转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房地产无偿划转批复。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做好相关资产移交登记及账务调整工作。

(四)报废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房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1.部门申报。房产报废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房产有关权证复印件、拟报废资产信息卡片等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成为危房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要拆除重建的,需提供相关批文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资料。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房产报废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所属单位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2.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报废情况进行审批,资产报废残值按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及时做好产权注销及账务调整等工作。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到按政府要求实施的旧城改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地产拆迁置换补偿事宜的,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政府相关文件提出初步拆迁补偿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按程序移交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单位不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地产处置行为,由财政部门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市财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有关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八、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及有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擅自处置房地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实施,至2022年7月19日自行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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