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财产清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渭职院发〔2017〕102号

作者: 时间:2017-12-07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清查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2017年第2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29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清查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等方法,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面数进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并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学校(部门)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组织领导学校(部门)的财产清查工作。

第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与财产清查有关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会计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

第六条 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应根据财产清查范围成立相应的财产清查机构或指定财产清查人员。财产清查机构一般由学校(部门)领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纪检监察处等组成。

第七条 财产清查工作开始前,财产清查机构应制定财产清查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和要求;对象和内容;方法和步骤;人员组织和时间进度等。

第八条 为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财产清查有关的财会、实物保管等部门要在实施财产清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对在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产清查机构要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无权解决的,按管理权限向学校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十条 财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产清查机构应对财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写出财产清查报告,报送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材料、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等;

(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等;

(三)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十二条 财产清查的期限

(一)学校对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财务决算前实施。

(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特别贵重的资产,应建立月度清查盘点制度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对其他资产的清查,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但需保证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的内容

(一)账账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类财产明细账应与有关财产管理(使用)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之间相互一致。

(二)账卡核对:财产使用人员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设备清单与红色验收单(为卡片)进行逐一核对。红色验收单(卡片)每年要装订成册,以保证年度财产清查账、卡、物核对。

(三)账物核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前提下,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账物核对。账物核对主要对实物数量、规格、金额及设备仪器主机、附件完整性等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财产清查的准备

(一)财务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固定资产、材料的增加、减少,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二)财产管理(使用)部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和账账之间相互一致。

(三)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应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排列整齐,并分别贴上标签,标明实物的结存数量和规格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实物资产的清查: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对于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盘点时要填制“财产清查登记表”,列明各种实物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内容。

(二)库存现金的清查:对库存现金的清查采取实地盘存法。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查点表”;对有价证券的盘存,可按照现金盘存办法进行。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方法是与银行核对账目。根据银行对账单与学校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核对过程中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2.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3.银行已入账,而单位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4.银行已入账,而单位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财务人员应根据以上四种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双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

(四)应收账款的清查办法:债权、债务等各项往来款项的清查主要是采取与对方核对账目的办法。学校在保证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另一份送达对方,双方进行核对。

第五章 财产清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一)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清理。

(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学院相关部门或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报经学校审批后,应及时进行调配或处置。

(五)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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