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院内部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渭职院发〔2013〕60号

作者: 时间:2017-09-14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招标投标管理细则》已经学院2013年第10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2月16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更好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投标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未纳入政府采购招标或有形市场招标的学院内部的自主招标活动,包括学院所属各二级学院、部门所承办的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物资设备采购等。

项目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1万—10万元的项目除上述招标方式外,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商务关系存续(只限工程及维修类)等方式进行。特殊商品不具备招标条件或单价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亦可采用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

第三条 学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依规由项目承办牵头部门负责,并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招标资料准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及招标、验收等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工作。

招标资料汇编包括:“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文件”、“报名情况登记表”、“考察情况报告”、“答疑会议纪要”、“标底委托任务书”、“开标签到表”、“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各类“会议记录”等。

项目招标资料汇编需在招标结束后2周内完成,交学院招标办及相关部门存档。

项目验收资料需在办理支付工程款前完成,并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归档。

第五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依据《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对属于学院内部招投标范畴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学院内部招投标活动依照规定必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项目承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工程技术要求和使用目标、工程进度以及投资限额等要求。

6.经费结算方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8.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

9.市级以上招标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开标前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招标方式及工作程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企业投标的招标方式。工作程序:

1.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招标组织机构。

2.项目单位拟订招标的有关文件,完成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等。

3.发布招标公告(项目单位会同招标办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4.接受投标报名;学院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学院纪检部门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5.发售标书。

6.会同项目单位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7.学院招标办公室确定开标时间、地点、评标组成员。依照要求报各监督部门审批。

8.会同项目单位、监督部门在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9.开标、评标;确定预中标企业。

10.公示招标结果。

11.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12.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3.会同项目单位洽谈、审查,并签订合同。

14.会同项目单位、纪检等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二)邀请方式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是指由招标工作组在对企业的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上,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招标的方式。工作程序:

1.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申报审批;草拟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企业资质等要求、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

2.发布招标公告,确定候选企业。项目单位会同学院招标办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公告;招标工作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企业参加招标投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提供招标文件。

3.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学院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由项目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4.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项目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5.接受标书。开标。

6.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7.公示。由招标办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8.发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学院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会同项目单位洽谈、审查,并签订合同。

10.会同项目单位、纪检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由谈判小组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质量保证,服务可靠,价格最低”或“货比三家,公开竞标,集体谈判,择优选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的招标方式。工作程序:

1.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申报审批;草拟项目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竞标文件等。

2.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学院招标办公室人员、相关专家、学院纪检部门组成。

3.项目单位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初步名单。

4.确定谈判候选企业。学院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学院纪检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企业参加竞争谈判,并向其提供竞标文件。

5.确定中标企业。谈判小组询价后,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企业逐一进行谈判,提出候选人,并经学院招标办公室、项目单位、学院纪检部门核定,报学院领导审定。

6.会同项目单位洽谈、审查,并签订合同。

7.会同项目单位、纪检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其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良好资信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还须符合渭南市各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学院内部招标应实行“匿名副本”投标法,对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采取不同的编制方式。即:(1)投标书正本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编制;(2)投标书副本只能编入技术标和商务标报价内容,但不得编入资质证明等有关反映投标人身份的内容,也不得签章,形成“匿名副本”;(3)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必须分别用招标文件随带的密封袋和密封条规范加封。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告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文件目录。

2.投标承诺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开标一览表。

5.报价明细一览表。

6.商务、技术偏差(偏离)表。

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8.项目经理简历表。

9.主要安装施工管理人员表。

10.设备发运计划、安装(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11.售后服务方案。

1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概算的百分之十。

投标人未中标的,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退还其的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或根据合同规定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办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在监督人员在场之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进行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未密封的。

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内容。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

1.价格评标法。

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2.综合评分法。

项目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按程序确定评标因素(如价格、性能、质量、售后服务、资信、业绩、财务状况等)和分值。

评标小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分别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所得总分或平均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标候选人;得分次之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院专家评委库。

1.评委库主要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推荐若干名有专业特长或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2.可聘请社会上各类专家。

3.评委库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滚动式管理。

4.评委库成员人选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程序确认后报经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当依据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其投标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报告》等有关内容,每位评委须对评审结果署名,并签署个人意见。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职责

1.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公示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项目承办部门、学院招标办公室、学院纪检监察处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及投诉。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1.资格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

3.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比较与评价。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比较与评价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5.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候选人排序和排序理由,授标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公开发布中标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拟中标单位名单、招标项目部门的名称、电话以及监督部门的电话。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后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项目部门提出质疑,招标项目部门在收到投标单位书面质疑后二日内作出质疑答复。投标单位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项目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向学院纪检部门或招标办进行投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规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须遵守的纪律

1.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2.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人。

4.不得歧视、排挤投标人。

5.不得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活动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

6.不得私自接待投标人。

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将由学院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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