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市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渭南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渭南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渭南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渭南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对单位临时申报采购行为及自筹采购项目,从严控制和审核。
第二章 采购委托
第五条 采购人应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采购人应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要加强需求管理,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并对单位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须与采购代理机构(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签订委托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采购人授权代表、授权权限等;
(三)采购内容品目表;
(四)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
(五)定标程序;
(六)代理费收取比例;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类别提出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委托。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监管机构审核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执行通知,必须委托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采购项目进行再次委托。确因技术复杂、时间要求紧急,且现有工作人员无法完成采购任务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回所下达的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后,应及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确需采购进口货物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论证: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二)技术较复杂或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三)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采购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其他项目。
论证小组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采购文件中投标人(谈判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对招标、谈判、磋商、询价等不同采购方式制定统一的采购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经确认后,报采购监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格式、内容等相关要求,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网址http://www.ccgp-shaanxi.gov.cn/)。达到竞争性谈判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批准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未接到其他供应商质疑后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发售情况要严格保密,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发售期内,不得以审查资质、提供授权书等任何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财政部门若接到举报,取消其该项目的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后可以对其中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文件,登记后由投标人予以确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开标地点一律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截止时间已到,同时宣布以后递交的投标(谈判)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四)介绍大会来宾;
(五)采购人代表讲话,但不能发表倾向性观点;
(六)开标(谈判)时,应实行现场监督。采购监管机构、监察机关、公证机关视情况现场监督;
(七)投标(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各供应商及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八)唱标(价),大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递交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九)宣布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
(十)组织评标(谈判),按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一)定标,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十二)采购人及有关方面代表等讲话;
(十三)大会结束。
第十九条 招标或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谈判(磋商)项目,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遇到标段较多,需要分组评审时,授权人代表之间必须独自发表意见,不得互相影响。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专家成员必须于开标前最短有效期内从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或谈判要求,可在上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可直接确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跨类别或跨行业的不同采购项目一次性招标(谈判),应当分别组织不同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不得由不同领域的专家跨项目混合评标。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的移动通信设备应当集中保管,接打电话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二)评标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监管机构、监察机关、公证机关视情况进行监督。开标、评标现场要实现全程录音、录像,并归档保存。
(三)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依法出具评标(谈判)报告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或按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谈判)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谈判)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谈判)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谈判)报告。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一致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组织机构解释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
(四)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六)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第二十二条 采购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重点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采购预算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或由供应商垫支的行为;
(三)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的行为;
(四)开标、评标工作是否按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五)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有关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七)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中标(成交)复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供应商对评标(谈判)结果提出质疑时,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如供应商对答复意见仍不满意并在规定日期内提出投诉的,由采购监管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复议与否的决定。
采购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对多次发生质疑且查证属实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章 签约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双方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工作。如有异议不能验收的,应提请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调;协调未果的,提请采购监管机构协调;仍协调未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购监管机构可视情况参与项目验收或单独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查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投标(谈判)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按照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档案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