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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渭政办发〔2017〕110号

作者: 时间:2017-09-15 点击数: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及《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依法确认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及土地。

三、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房地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是指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国有资产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房地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四、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审批管理工作。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审核上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房地产出租出借的申报、合同执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地产,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审批。拟出租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房地产出租申请,填写《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报告应包括出租房地产的名称、取得时间、账面原值、坐落地点、拟出租面积、出租期限、无使用权纠纷承诺、出租条件等内容。

(二)资产评估。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有关程序确定招租底价。

(三)公开招租。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等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发布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招租公告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满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出租事项批复。财政部门依据成交确认书对单位出租事项进行批复。

(五)合同签订。承租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单位在出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原件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出租收入上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出租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及租金催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财政部门向缴款方统一开具缴款票据,出租收入票据使用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地产有特殊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进行协议招租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拟出租单位办理相关招租事宜。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按程序移交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单位不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其出租出借业务由财政部门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开招租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有关税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房地产,应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借审批表》(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出借合同。

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出租、出借单位和承租、承借方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后,还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相关信息。

十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签订的房地产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不得自行续签,确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及有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擅自对外出租出借房地产,对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实施,至2022年7月19日自行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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