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及采购工作程序,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约定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除纳入《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材料、图书、教材、药品、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道路、水暖管网维修更新,信息化、安防、消防等其他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印刷、中介服务、定点服务等。
具体项目的归类以政府采购目录分类为准。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招标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三)负责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报送有关采购项目计划书;
(五)负责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六)会同相关部门抽选评标(或谈判)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七)负责招标采购文件及非技术条款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学校内部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
(九)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第七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审核工作;
(三)组织采购项目的论证、评审及预算审核工作;
(四)负责部门集中、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监督工作;
(五)负责部门集中、分散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审核工作;
(三)负责编制招标(谈判、采购)文件;
(四)参与评标(谈判、报价)活动;
(五)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五)负责部门集中、分散采购项目的相关备案工作;
(六)具体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渭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渭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如:办公家具,印刷、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和空调机等,实行政府批量集中采购,不受限额限制;列入批量采购的其他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超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后,由学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筑物和水暖管网改造、维修,绿化、美化,网络维修维护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以上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由承办部门提出预算和技术要求,填写《渭南市市级单位集中采购计划表》(附件1);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由承办部门提出预算和技术要求,填写《渭南市市级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附件2),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协助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在1万元(含)—5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选择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以上属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由承办部门提出预算和技术要求,填写《渭南市市级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计划表》(附件3),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协助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学校内部招标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和询价等方式。以上采购方式除询价外,均需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按照采购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在8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预算在160万元(含)以上。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80万元、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160万元。
(三)询价采购方式: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预算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按规定履行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程序且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未达到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学校招标办公室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然后进行网上公示程序且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技术复杂、情况特殊、专业要求高且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必须组织专家对招标或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学校同意后,依法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和维修工程类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和维修工程类项目,以及其他确有需要的内部招标项目,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招标管理办法》办理,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项目审批单”(附件4),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或者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和维修工程类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和采购方案,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组织采购项目审批单”(附件5)报分管领导、学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三)低值易耗品(各类办公耗材、实验耗材、水电维修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依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招标实施细则》执行。一般采用价格评标法。即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报价最低的至少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入围供应商。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自身需求,在入围的供应商中根据商品的质量、企业的响应程度、信誉等自主选择。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招标项目程序一般包括:编制预算、项目申报、立项审批、造价审核、项目招标等环节。
(一)编制预算:采购项目承办部门要在编报年初部门预算时,将计划采购项目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未列入而中途追加的采购项目,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落实具体资金来源。
(二)项目申报:根据学校当年下达预算或实际工作需要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采购方案,进行项目论证,按立项审批权限,提交学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定。
采购方案是采购招标工作组织实施的总体策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概况、需求和效益分析,采购招标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实施条件、项目质量、进度、价格等需求要素及其目标,采购招标组织形式和采购招标方式、合同结构与标段(包)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专业力量安排、工作责任分解,采购招标工作目标与保证措施、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解决预案等内容。
(三)立项审批: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由院长审批。
(四)造价审核:学校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市场调研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采购项目预算进行造价审核,作为编制采购预算的依据。
学校招标办公室根据造价审核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五)项目招标: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定期报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学校招标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和学校内部招标规定,将采购项目交由市采购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内部招标采购机构进行招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内容、数量和质量,质保,价款和结算方式,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法,验收办法,双方违约责任,合同附件与签署等。
第二十一条 采购承办部门根据中标结果,填写《合同审批单》,履行相应的审查会签程序,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购承办部门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采购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采购合同约定事项。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由项目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项目承办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具体情况采取自行验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验收。
5万元以下或技术指标简单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邀请归口管理部门(如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集体参与,同时,接受项目承办部门所在党总支的纪检监察员全程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应不少于三个部门人员参与,并形成验收报告;
5万元以上或技术指标相对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任组长,项目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纪检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一)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项目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二)验收内容:项目承办部门应依据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等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作好验收记录,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分项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成立,原则上由使用人员、技术人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国有资产人员、纪检人员、分管领导等组成,并明确验收责任。
2.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验收前应全面掌握产品验收清单、熟悉验收产品的有关技术要求、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对产品的相关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3.实施验收。项目承办部门应在收到货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合同约定。采购项目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由项目承办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记录和验收意见是验收报告的备查件。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完成固定资产建卡入库手续。
第八章 采购支付结算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入库后付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办理采购项目款项支付时,由项目承办部门填制《经济合同资金支付审批单》,并附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及明细清单、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等作为报销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未按采购合同条款履约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款项。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涉及决算审计的,按照财务、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采购组织机构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文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部门有形市场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装备采购管理办法》(渭职院发〔201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渭南市市级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
2.渭南市市级单位集中采购计划表
3.渭南市市级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