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渭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渭政发[2008]28号)、《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渭职院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学院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等部门调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健全国有资产账目和档案;
(三)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
(四)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学院统一产权和账务管理,职能部门按资产用途分类调配、监管,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具体使用和管理的体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调配、规范运作、管用结合、发挥效能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资产购置、入库验收、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院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审工作;
(五)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院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装备和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调配。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训装备和二级学院办公、教学、实训用房的管理和调配。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院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职工、学生生活用房的管理和调配。
学院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装备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各专项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各专项资产的配置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资产的调配使用;
(三)掌握各专项资产的存量和使用状态,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负责各项资产配置、维护、处置和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学院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制定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责任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掌握本单位资产的存量和使用状态,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
(六)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采购、维护、处置和出借等事项的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
(七)接受学院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职责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国家或相关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备;对上级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由职能管理部门制定学院配备标准,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合理配备。
各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重新购置。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按照配备标准提出需要配置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部门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核对,提出复核意见;
(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资产状况和职能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学院领导审批后,在学院范围内调整或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装备采购管理办法》安排购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学院部门之间国有资产的变动调整须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的调剂使用,对二级学院和部门超标配置、低效运转以及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国有资产予以合理调剂。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出租。在不影响学院使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外借的须由学院主管领导和院长批准,经办部门及时收回并验收,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资产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国有资产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由学院申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学院办公用房、土地以及资产整体处置等重大处置事项,由学院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
(三)处置限额标准以下(5000元以下)的一般固定资产,由各二级学院、部门申报,学院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查,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查对有关明细账和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主管领导审批,学院会议研究批准;
(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六)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的核算和清查
第二十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记入固定资产账。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可持续使用一定期限的一般物资,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记入低值易耗品账。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账、卡。会计核算部门设置资产总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大类设置明细分类账;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设置资产登记账或卡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和实物保管单位要定期对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要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实行计算机管理,为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提供完整的资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学期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国有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指标、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启用时间、资产编号、使用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详细核查,每年末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到家底清楚。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对各二级学院和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掌握资产现状,向学院报告资产情况,对资产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恪守职责,认真执行国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入库输机等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总责,保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是部门负责人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把国有资产管理列为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