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渭职院发〔2017〕98号

作者: 时间:2017-12-07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17年第2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29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渭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渭政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掌握资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发挥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簿籍管理。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年度报表等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使用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二级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学校。

(三)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的登录、标签的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做到分账与总账相符、账目与实物相符,并定期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账目核对;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办理本单位工作变动离岗人员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划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共十五大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税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这些变动都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内部固定资产调配、借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资产管理员须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变更,须填写资产调拨单,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产变更、使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调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借出或带离本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带离单位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学校部门之间临时借用(时间不超过一学期)由各部门之间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需借出时,借出单位必须出具借据,说明归还时间,一般资产须报主管院长批准;贵重资产,须经院长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接收部门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十四条 职工工作调整、变动或退休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部门移交自己使用、借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交接。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同意后,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制度联合实施购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固定资产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由学校申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学校办公用房、土地以及资产整体处置等重大处置事项,由学校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

(三)处置限额标准以下(5000元以下)的一般固定资产,由各学院、部门申报,学校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查,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查对有关明细账和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六)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技术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和实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资产到货后,要及时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

(一)一般资产(五万元以下),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邀请归口管理部门(如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集体参与,同时,接受项目承办部门所在党总支的纪检监察员全程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应不少于三个部门人员参与进行实物和技术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五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贵重资产相关资料要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验收小组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任组长,项目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纪检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建立资产运行、维修和技术记录档案,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设备精度不高、结构落后,确需拆改或拼装的,需履行审批手续,方能拆改或拼装。完成后使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整资产账、卡。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对易燃易爆的设备及物品定期检查,安全操作,妥善保管。并根据设备的不同要求,分别提出具体规定,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锈、防震、防电磁场等工作,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渭职院发〔2010〕5号)同时废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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