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17年第2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29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渭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渭政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实训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入不受侵占;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学院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产权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调拨
第十条 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虽未改变,但改变其占有、使用权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清查
第十二条 加强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实物收发、移动手续,及时登记账卡。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实物的单位,必须实行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盈亏、毁损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项资产的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家底清楚。
(三)国有资产清查要求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启用时间、资产编号及存放地点清楚,做到账实相符。
(四)流动资产等要核对实物和账卡,查明盈亏和多余积压物资。
第十三条 有效利用现有资产,调剂和处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学校申报,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学校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查,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查对有关明细账和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六)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进行妥善处理,尽量利用可用部分,积极回收残值,减少损失。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核算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账务,设立必要的会计科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计算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用基建投资、外资借款等筹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应根据交付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用专用专款、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构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成本入账。
(二)流动资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算。
(三)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随意变动。
(一)现已入账的国有资产有错误。
(二)对原国有资产扩建、改造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年上报国有资产报表,反应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变化及资产运营的情况。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管好、用好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对所管辖资产造成丢失或严重损坏。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违规占有、使用、分配和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督促其改进。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资产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