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21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15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渭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渭政发〔2008〕28号)、《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渭职院发〔2012〕57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产权和账务管理,职能部门按资产用途分类调配、监管,各二级学院、部门具体使用和管理的体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调配、规范运作、管用结合、发挥效能的管理原则。
各二级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门资产管理员是本部门仪器设备常规管理人,各资产使用人是本二级学院、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领用规定,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个人进行赔偿。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都需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审批表》,并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六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
(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
(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七条 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设备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的固有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造成使用中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实行新的实验,虽采取防御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或因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报案记录的。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
第八条 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丢失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参照):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加权系数(0.5-1):依据是损坏还是丢失、责任的大小、损失的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而定。
超出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比例按照2%计算。
说明: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经批准携出校外发生被盗、被抢等事故,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报案记录等),可按以上计算公式,加权系数按0.5计,但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设备原价值的5%。
第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并将处理意见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计划财务处,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所交赔偿金作为变价收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书面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学校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资产账。
第十四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督促执行,必要时学校可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教职工调离学校或学生在毕业前仍未交清赔偿款,均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仪器设备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审批,可分期缴纳。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运行经费、项目经费等)支付。
第十七条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本办法予以赔偿。相关教职工负有连带责任,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在对外教学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其残骸不得随意处置,应统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者,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节较严重者,或不按赔偿通知及时赔付,情节恶劣者,必要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按照学校有关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