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装备采购管理办法 渭职院发〔2012〕5号

作者: 时间:2017-09-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仪器装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采购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学院自筹资金等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教学办公装备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仪器装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管理和供应商

第四条 学院仪器装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仪器装备使用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装备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资金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的组织、管理、衔接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一般仪器装备单价在500元以上、教学实训等专用仪器装备单价在8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购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七条 参与学院仪器装备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仪器装备使用部门根据规定和采购项目的要求提出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证明文件。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院仪器装备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确定。

第十条 教学仪器装备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者部门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学院组织;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上(含3千元)1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由学院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仪器装备采购,由使用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学院仪器装备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公开招标是学院装备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集中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由于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性价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仪器装备采购的程序为:(一)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二)政府采购工作的申请审批;(三)拟订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四)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五)仪器装备安装到位,并组织验收;(六)固定资产入账;(七)按照合同支付仪器装备款。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教学仪器装备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申报,各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总价在50万元以内的一般仪器装备,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装备购置申请表”,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装备,总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装备,在使用单位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或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装备购置申请表”或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装备购置申请表”,由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申请、审批程序:

购置项目经批准后,项目申报部门应根据预算和采购内容填写“渭南市市级单位集中(分散)采购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的技术参数和资质要求,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由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签署意见,报采购管理科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的实施:

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组织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工作,学院项目申报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标部分标书或文件的拟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商务部分内容的审核和拟订,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采购工作的实施。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供应厂商及仪器装备价格确定后,应及时与供应厂商签订采购供货合同。采购供货合同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负责起草办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科是仪器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查;负责采购合同的登记、编号、整理和保管,并定期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在仪器装备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管理部门需进行审查,合格后再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甲乙双方名称;。

(二)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合同总金额;

(三)交货时间、地点;

(四)运输方式、费用;

(五)验收标准;

(六)付款方式和质保金;

(七)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签约时间、地点;

(十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 仪器装备采购合同实行会签制度,须经使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并在合同运行审批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仪器装备采购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学院党政办公室查验合同运行审批单和签字后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六章 仪器装备验收

第二十条 仪器装备验收是仪器装备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仪器装备安装调试到位后,首先由使用单位初验,在使用单位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学院组织验收。

(一)使用单位初验:使用单位成立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登记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填写“仪器装备运行初验清单”。

(二)学院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和院领导参加,根据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标准、部门验收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填写“仪器装备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时间要求:

(一)使用单位初验在仪器装备安装调试到位后,十天内完成验收;

(二)学校验收在使用单位初验合格后十五天内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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